事实:
求情信不影响量刑或维持原判
 
根据林森浩的上诉状,他表示自己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迹象表明林森浩取得被害人黄洋家属的谅解,其辩护律师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森浩既没有杀害黄洋的主观故意,行为客观上也不会必然导致黄洋的死亡等,都将成为二审中的焦点问题。
 
此前,法院曾收到求情信。但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认罪态度较好(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动杀机的动机、残忍手段、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行为,这不足以从轻处罚。有律师表示,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
 
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腾讯新闻综合新京报、光明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