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购难度大,适合二级市场并购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因为从理论上讲,全面收购成功的最低持股数应是50%,而99年前流通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不足百家,这一现实无疑对公司收购造成很大局限。此外,在《证券法》出台以前,并购还受到政策法规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收购主体,限于法人,而自然人被排斥在外;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未被认可;首次举牌5%及每增减2%都要举牌的规定,使收购成本大为提高,收购难度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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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购方式以场外协议转让为主。二级市场并购由于可供选择的目标公司数量少,加之并购成本高、时间长、难以获得全面收购豁免,因而不能成为主流。与二级市场并购相比,场外协议转让成功率较高,其原因在于:①并购对像选择范围大;②并购成本低,由于公有股长期不能流通,公有股股东变现愿望强烈,往往以低于市价较大的幅度成交;③由于国有股权和法人股权的集中程度高,股权转让有条件一次性完成,避免了多次公告之烦和夜长梦多、节外生枝之虞。④由于政府支持和易被目标公司接受,并购行动实施障碍小。
 
(3)并购意愿以友好并购或善意并购为主。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宝延”、“万申”等极少数二级市场并购案例带有“恶意收购”性质,但对绝大多数采取协议并购方式的并购案例而言,如无目标公司的合作,并购决无成功之可能,因而属友好并购、善意并购性质。
 
(4)黑箱操作,透明度低,二级市场的收购大多演化为投机性炒作。这是并购以协议收购为主、缺乏市场竞争和难以监管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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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行为色彩浓重,市场化程度低。由于居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实际上由政府控制,所以上市公司无论作为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在并购问题上均表现出浓厚的政府行为色彩。但从99年以来,政府行为逐步减弱,市场化色彩渐浓。据统计,98年的70起股权转让中,无偿转让的23起,99年以来,股权无偿划拨数量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