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女死刑处决现场图片,最新女子贩毒品处决女死刑全过程视频(3)](http://www.meiwen999.com/uploads/allimg/150723/4-150H3142221.jpg)
陶静,一个天生丽质的云南女孩。因替男友携毒于1991年被处以极刑,年仅20岁,成为50多年来年纪最小的女性死刑犯。此图为陶静事发被捕时的图片。从图片上可以清晰的看到有关人员正在搜查陶静携带的物品。
与陶静同时被枪决的冯翠琼,也是云南人,也是21岁,也是因为贩毒。
刘书魁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期间,“为了给自己和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刘书魁说出了另一起在心中埋藏了20年的抢劫案。昨天,刘书魁因犯抢劫罪被一中院判处死刑。
罪犯供出20年前旧案
2009年7月8日,刚刚出狱两个半月的刘书魁,因犯抢劫罪再次被抓。这次,除了抢得600余元的财物外,刘书魁还身背一条人命。
2010年3月19日一中院首次开庭后,以刘书魁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北京市高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刘书魁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供述了其于1992年4月入室抢劫致被害人袁某死亡的事实,属于有漏罪未被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将案件发回一中院重新审理。11月26日,一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了刘书魁抢劫一案,检方将20年前的那起案件追加起诉。20年前的被害人袁某遇害时年仅1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