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介绍,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全部案件的9%,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为例,受理一审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争夺的焦点是子女、房产,情绪对抗激烈,平复矛盾难度大。
朱春涛还说,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北京市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审结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在发布会上,朱春涛介绍了一起涉家暴案。在该案中,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还有河南的一件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