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真无罪吗视频,念斌投毒案斯伟江辩护词,为何改判无罪那么难(13)
一审法院认为当时办案人员作的合理解释,现在结果被办案人员自己又推翻,现在翁其峰、丁元华的说法改变了:
现在认为是因为技术人员陈秋星去睡觉了,而不是因为第一次使用录像机。从上次庭审陈秋星出庭看,翁其峰说陈秋星是第一次使用DV机是说谎,因为陈秋星自己说,在7月28日现场勘察中,他使用了录像机。但从翁其峰当时对法官的证言看,技术人员并没有离开,只是操作不熟练而没开机。事实上,这录像是中间断开的,并不是没有开机,而是开机、关机、再开机。
【法院认定的合理解释,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这说明福州中院2011年一审判决认定翁其峰所作的“合理解释”,是伪证。去年和今年的开庭,警方都确认:
1、录像带是过了十几分钟之后才中断;
2、陈秋星不是第一次使用DV机;
3、陈秋星一直在场(09年说在场,13年说离开去睡觉,审讯期间录像员离开岗位去睡觉?可能吗?);
4、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但没有告诉检察院;
5、提交给公安部以其他未剪接中断的录像带,以致鉴定机关作出对公安机关有利的鉴定意见,现在公安部说,原始送检的录像带还给平潭市公安局了,死无对证;
6、录像是一个小时一盘,而不是半个小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该收集、提交对被告人罪轻、罪重的证据,福州警方,明明知道录像有中断,但一直在隐瞒,并提交结论错误的鉴定报告给法院,这是涉嫌徇私枉法。与此类似的是,陈焱娇的证言对念斌有利的证言,(烧粥的水来自水桶,而不是水壶),一直被警方藏了好久年。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警方隐瞒的一个多小时录像断点,一直是念斌八年来所说的,被翁其峰刑讯逼供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翁其峰等不敢主动说录像有断点,因为这个时间点就是其涉嫌刑讯的时间。
【警方刑讯逼供嫌疑无法排除,录像应该予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刑讯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交由警方检方承担,本案中,警方无法说明这中断的一个多近二个小时内,没有刑讯逼供,因此,相关的录像应该予以排除。
律师会见时,警方在旁边拍录像,然后将录像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恐怕也只有福州市公安局才能做出如此的举动,请律师到底是请医生还是请阎王?(上次已经详述,这次不再赘述)。这次法庭也通知了该律师出庭,该律师没有出庭,其相关证言,应予以排除。
综上,根据最高法院《死刑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录像应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