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真无罪吗视频,念斌投毒案斯伟江辩护词,为何改判无罪那么难(13)
其次,即便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是8月8日念斌交代之后,他们发现水壶没有提取,又回现场提取了水壶。但这次提取,完全违背了公安部关于现场勘查规则的下列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第五十六条:在提出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同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色检材,应该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污染。
我国现在使用的是证据合法性原则,及程序法定原则,对现场勘查笔录,死刑案件司法解释第25、26条规定了,可以补正的,只有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等情形,才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正。对于没有勘验笔录的,是无法补正的。除了这个条文,还有以下学理解释予以佐证。
北大陈瑞华教授著的《刑事证据法学》第140页的分析,也认为经勘验检查搜查所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排除的情形。
也有其他法官有类似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现场勘验笔录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例如,笔录中记载的勘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笔录中记载的提取相关物证、书证的情形没有见证人在场,且没有照片,图表或者录像予以印证,此类笔录因为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证据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张军主编 熊选国,南英副主编 第217页)。
因此,对于平潭公安局所谓8月8日(第一次开庭前说是8月9日, 在质谱图出现之后统一改口为8月8日),提取的所谓念斌投毒的水壶,既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就更不会有公安部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了。这样的证据,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