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方案(4)
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为确保本次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充实并完善我省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数据库,了解我省国民体质现状和变化规律,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一)“江苏省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群体处。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工作(方案另定)。 
(三)各市和承担国民体质监测任务县(市、区)应建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2014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方案(4)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施行工作,指导国民科学健身,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适用于3-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部分,其中青少年标准为《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
2014年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国民体质监测标准方案(4)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 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 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 用,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九条 县、乡镇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医疗 卫生工作结合,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